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4表)填写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04表)
本表反映单位其他应收款清查情况,本表要求按其他应收款明细逐项逐笔填列。
1.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务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2.记账凭证摘要:填列财务记账凭证摘要信息。
3.与本单位关系:按接收货物方、接收劳务方、其他选择填列,当填列其他时,备注信息必须填写。
4.账面数:填列资产清查基准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余额。
5.账面数按账龄划分:以每笔其他应收款的发生日期至资产清查基准日为账龄计算期间,将其他应收款的账面数划分为3年以内和3年以上(含3年)两个账龄段。
6.清查变动数:填列清查后其他应收款的增加或减少值。
7.清查数:填列清查后其他应收款的实际价值。清查数与账面数的差额为清查出的损溢。
8.损溢类型:按无盈亏;盘盈;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造成损失;债务人被吊销、注销造成损失;国际政治因素造成损失;3年以上应收款;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挂账选择填列。
审核公式:
1、2、3、10栏不能为空;
4栏=(5+6)栏;
9栏=(4+7-8)栏;
合计行4~9栏应等于对应各明细行之和;
当3栏为“其他”时,11栏必填;
(9-4)栏>0时,则7栏=(9-4)栏,否则7栏=0;
(9-4)栏<0时,则8栏=|(9-4)栏|,否则8栏=0;
(9-4)栏>0时,则10栏只能为“盘盈”;
(9-4)栏=0时,则10栏只能为“无盘亏”或“挂账”;
(9-4)栏<0时,则10栏只能为“债务人破产、倒闭、死亡造成损失”或“债务人被吊销、注销造成损失”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造成损失”或“3年以上应收款”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
7栏和8栏中应至少有一项为0(合计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