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填写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10表)
本表反映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情况,本表要求按借入款项明细逐项逐笔填列。
1.债权人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权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2.款项性质: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选择填列。
3.是否银行贷款:按是、否选择填列。
4.审批情况:按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内部审批、未审批选择填列。
5.借入日期:填列该笔借入款项借入时间。
6.到期日:填列该笔借入款项到期时间。
7.借款条件:按信用借款、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其他选择填列。
8.抵押资产名称:借款条件为抵押借款的,需填写抵押资产名称。
9.担保单位名称:填列为该笔借入款项提供担保的单位全称。
10.质押物名称:借款条件为质押借款的,需填写质押物名称。
11.年利率(%):填列该笔借入款项的年利率。
12.账面数:按资产清查基准日借入款项明细账面实际余额填报人民币账面数或外币账面数填列,如果选币种,则汇率和外币金额必填,汇率以合同规定为准,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填报。
13.清查变动数:填列清查后的借入款项的增加或减少人民币金额值。
14.清查数:填列清查后的借入款项的实际价值。清查数与账面数的差额为清查出的损溢。
15.损溢类型:按无盈亏;盘盈;报损;挂账填列。
审核公式:
1~3栏、5~7栏、11~15栏、19栏不能为空;
6栏>5栏;
(11栏、14栏、15栏)>0;
12栏=(14*15)栏;
18栏=(12+16-17)栏;
合计行12、16~18栏应等于对应各明细行之和;
(18-12)栏>0时,则16栏=(18-12)栏,否则16栏=0;
(18-12)栏<0时,则17栏=|(18-12)栏|,否则17栏=0;
(18-12)栏>0时,则19栏只能为“盘盈”;
(18-12)栏=0时,则19栏只能为“无盘亏”;
(18-12)栏<0时,则19栏只能为“报损”或“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