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2016年度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十二)我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继续教育登记
(一)持证人员完成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无需到区财政局办理登记,我局会将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持证人员电子档案中。
(二)参加本通知第七点所列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的持证人员,可携资料到已预约区财政局登记点(附件3)办理现场登记。办理流程详见《继续教育学分确认登记操作指南》(附件4)。
(三)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或办理学分现场登记后,可登陆继续教育系统服务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服务平台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九、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各区财政局应按照全市统一布置的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二)市属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单位和组织机构、各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支持和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督促本部门(单位、地区)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 教育。如需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与我局(会计处)联系,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力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课程
补学 2007~2012 年度的,可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补学2013~2015年度的,可到任一面授培训机构(附件2)参加面授课程或选择远程教育机构网上学习。
附件: 1. 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程序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