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学分制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我市会计人员通过指定的网校培训,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时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凡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
2.凡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师资培训、脱产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超过5天,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3.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4.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
5.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三)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管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24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24小时课时培训。
(四)凡符合“学分管理”中第二项1.2.3.4.5条款的会计人员须持成绩合格(结业)证、获奖证书、论文(章)论著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到宜兴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联系电话:0510-87993912)办理登记手续。
八、监督检查
(一)各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与办法实施,确保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完成培训工作任务。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职称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无锡市会计管理网”网站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需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宜兴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