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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18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18年1月1日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 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 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 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 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 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 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
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 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 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 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 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 表: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 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 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 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 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 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 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1999〕20 号)、《财政 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1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
〔2011〕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 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1 号)、《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4〕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收入户存款 
3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005 国库存款 
6 1101 暂付款 
7 1201 债券投资 
8 1202 委托投资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9 2001 暂收款 
10 2101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11 3001 一般基金结余 
12 3101 风险基金结余 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科目
13 3201 储备金结余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四、收入类

14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15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16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专用科目
17 4201 利息收入 
18 4202 委托投资收益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专用科目
19 4301 转移收入 
20 4401 上级补助收入 
21 4402 下级上解收入 
22 4501 其他收入 
23 4601 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
用科目
24 4602 待转利息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
用科目

五、支出类

25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26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专用科目
27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8 5103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9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0 5105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1 5201 转移支出 
32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33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34 54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
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 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 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 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 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 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 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 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 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 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 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 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 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 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 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 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 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 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 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
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 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 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 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 额。

1005  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 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经办机构根 据取得的相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实际 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 应收款项,包括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 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 筹地区,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医疗、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 级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收 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向上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 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 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 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 医地区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 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缴存风险基金”明细科目。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上级基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本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 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 利息),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科目。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 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 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 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本金), 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 级投资——利息),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 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
——投资收益)。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省非省级经办 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本级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上 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省本级的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 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各级经办机构收到退回的归属本级基金的跨省异地 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风险基金缴存省级财政专户,按照实际缴 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四)支付其他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 户存款”科目。
收回、结算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 实际收回或结算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支出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报 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

120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
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 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国债,按照实际收回 或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

1202  委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省级基金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划拨给受托 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 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 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 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二)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 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 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 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三)省级基金收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 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 投资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 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 收益)。
(四)省级基金将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本金, 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本科目(投资 收益)。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损 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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