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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18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二、负债类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收款 项。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 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收和清算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风险基金,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 委托投资”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投资 收益”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 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 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和“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其中,“异地就医预付 金”“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明细科目分别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 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异 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 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 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缴存风险基金”明细科目。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 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

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 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 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 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 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 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 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利息)”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 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 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暂 付款——委托上级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 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 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 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向下级基金返还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 按照应返还委托投资资金本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应返还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按照实际返还金额 与应返还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返还的金额,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省非省级经办 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 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 预付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收到的下级经办 机构归集的预付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 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 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 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 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 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退回的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 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退回的跨省异地 就医预付金,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借 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非 省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的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 预付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 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 经办机构上解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 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 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 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 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 构收到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 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参保省省级经
办机构退回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就医省上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划拨预付金,用于向定 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时,按照实际划拨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 目。
就医省下级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划拨的预付金,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 地就医资金)。
就医省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发 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 金),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按规定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按照实际缴存的金额,借记“财 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五)取得其他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 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六)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 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2101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入款项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归还借款本息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 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实 际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借入款项由财政代为偿还时,按照实际偿还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四)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按照报经批准 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尚未偿付的借 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01  一般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
二、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 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
三、一般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 各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前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 贷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 期发生额以及“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 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统筹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 生额转入本科目(统筹基金),借记“财政补贴收入”“社会保险费 收入——统筹基金 ”“利 息收入 ——统 筹基金 ”“上级 补助收入
——统筹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统筹基金”“其他收入——统 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统筹基金);将“转移收入”科目本期 发生额以及“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 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 发生额转入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借记“转移收入”“社会保险 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上级 补助收入——个人账户基金”“下级上解收入——个人账户基 金”“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 基金)。

(二)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
本科目,贷记各支出类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 社会保险待遇支
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科目所属“统筹 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统筹基金),借记本科 目(统筹基金),贷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上解上 级支出——统筹基金”“补助下级支出——统筹基金”“其他支出——统筹基金”科目;将“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以及“社会保 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所 属“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个人账户 基金),借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贷记“转移支出”“社会保 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上解上级支出——个人账户基 金”“补助下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其他支出——个人账户 基金”科目。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地区提取风险基金,按照 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风险基金结余”科目。
风险基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风 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储备金结余”科目。
储备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记“储 备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

3101 风险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
金。
二、风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风险基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 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风险基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

3201  储备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储备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储备金转入一般基金结余时,按照实际划转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储备金 累计结余。

四、收入类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险种社会保 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不同性质的 缴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 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可在“统筹 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下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退回本年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 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 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的规
定设置明细科目。
三、财政补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补贴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 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统筹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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