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险种社会保 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不同性质的 缴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统筹基 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可在“统筹 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下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退回本年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将本科目“统筹基金”“个 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
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贷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 金”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