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判标准。贴现现金流法作为一项预测技术,评判标准不 在于贴现现金流预测最终是否完全实现,而应关注预测时的数据对贴 现现金流预测的支持程度。
第十一条 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的形式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 服务对象的需求等确定,也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整体呈现。当企业需 要单独提供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时,应确保内容的客观与详实。贴 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假设条件。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应当对贴现现金流法应 用过程中的所有假设进行披露。
(二)数据来源。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应当清楚地说明并提供 分析中所使用的有关数据及来源。
(三)实施程序。编制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一般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主要参数的 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者身份。当以内部评估人员身份开展评估工作时,评 估人员与控制资产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当以外 部评估人员身份开展评估工作且以盈利为目的为委托方工作时,评估 人员应当对这种关系予以披露。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二条 贴现现金流法的主要优点是,结合历史情况进行预测, 并将未来经营战略融入模型,有助于更全面的反映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贴现现金流法的主要缺点是:测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 对数据采集和假设的验证要求繁复,资本成本、增长率、未来现金流 量的性质等变量很难得到准确的预测、计算,往往会使得实务中的评 估精度大大降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