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