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专业业务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务、产品的成本较少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七条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