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常见问答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9〕13号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6〕12号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时,确定“销售额”时,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确定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财税〔2018〕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