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判断持有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如果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由于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以在以后期间处置固定资产时,要同时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