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资产会计分录_受托代理负债会计处理
政府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不拥有控制权,因此,受托代理资产并不符合《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标准,但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单位的经济业务,政府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对受托代理业务进行核算。政府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一、接受委托:政府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或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履行义务: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发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作相反会计分录。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同时确认其他收入。
三、取得罚没物资:政府单位取得罚没物资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罚没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罚没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处置罚没物资: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处置时取得款项的,按照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