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分录
1.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1)总额法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③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和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对相关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先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净额法
①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后,应当对该业务一贯的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2.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