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会计处理分录
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