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二、本市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施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
三、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四、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五、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