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环保税常见问题解答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污水处理场所有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
答:(一)免税规定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减税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排放污染物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如何适用?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污染物排放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五、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一般应如何计算?
答: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水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六、污水处理场所水污染物排放量应如何确定?
答:应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是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七、对污水处理场所有什么申报要求?
答:污水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环保税法》要求,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等。
如果属于当月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八、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是否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也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九、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采集完成后,系统会产生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一般应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附表按季进行申报。如有减免税,还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十、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超标排放的判断?
答: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进行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
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一旦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减免条件,应当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十一、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二、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享受浓度减征环境保护税优惠,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享受减征的范围,包括以自动监测或者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能够确定排放浓度值的纳税人;
二是浓度值的确定,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水污染物为自动监测的日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的,有多个监测数据的,为监测浓度值平均后的浓度值;
三是减征不得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中水污染物的日平均值,以及每次机构监测数据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三、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排放地具体指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