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缴纳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买机动车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