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税费
一、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非房产开发企业(包括个人)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上述两项扣除项目的金额,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局现行的做法是:加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管理,特别是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防止税款流失;建立台帐,详细记录资产评估过程,在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局正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请求尽快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具体转让土地情况?转让土地是否附带建筑物?土地是否用于房产开发?),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作进一步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