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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某开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经过五年经营发展后,企业净资产已经达到670万元。现在王某要将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赵某,转让价650万元,其中包括负债210万元,应收账款300万元。企业所有原任员工全部留在赵某接收的企业工作,企业不改变名称、经济性质。 

目前对王某将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有争议:

观点一认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樊剑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以上规定看,王某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不应当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虽然其对于各种资产转让均有决定权,但转让整体资产与企业生产经营中转让部分资产性质不同,就是说王某与企业是两个主体。企业首先要计算经营所得,但不能计算转让本身主体所得;王某从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的经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之后的所得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王某对于税后所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则可以转让并计算转让所得,因此不能算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适用该纳税规定。

本案例中,王某以初始投资100万元开始经营,累计获取个人所得税税后净资产收益570万元,这些都属于王某可支配财产,王某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应该就是转让所拥有的个人资产的行为,这与常见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店面性质没有不同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王某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财产转让所得650-670=-20万元表现为转让亏损,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王越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既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新业主是无法直接承继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因为原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所谓股权,不可能通过股权形式获取原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只能是资产转让方式。

所以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业主,其实质是原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将资产出售给新业主,原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清算后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网友潘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包括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不单纯是股权转让。笔者认为从税法原理来说,转让之前应进行清算,而不能只是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基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而应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友胡俊坤

笔者个人认为,确定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如何适用恰当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既要尊重其他法律规范,也要符合税收法律规范。既然现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而且按照一般法理,无限责任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个人转让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就不存在所谓的产权、股权转让的问题,只能进行清算,在清算后再按照财产转让处理。因而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时,应当根据不同时点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具体如下:

1.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在个人将其转让时,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清算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按照此条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分立到转让前的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即以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最终资产处置即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过清算以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就可以转归到投资者的名下的,此时,个人投资者再将其资产进行转让的,也就属于一般财产转让了。并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负债等因素,已经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考虑和反映了,因而其转让财产时,也就不需要考虑负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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