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三)填写要求
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4月份数额,“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A105080表。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主要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税法与会计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一致,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度内剩余月份。
3.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未一次性扣除的资产,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此处会计折旧额仅供统计,不影响纳税调整。
4.对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5.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下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此处用于计算优惠,实际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表)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从事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填报说明第四部分编列《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一次性当期税前扣除金额。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重要行业小微”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重要行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第11行“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4.第14行“合计(1行+4行+7行)”:填写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合计金额,等于1行+4行+7行。
5.第15行“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下列二种情形填报: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本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6.第16行“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本行=17行+18行。
第17行和第18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7.第19行“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金额。本行=20行+21行。
第20行和第21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8.第22行“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本行=23行+24行。
第23行和第24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9.第25行“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金额。本行=26行+27行。
第26行和第27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合计”:用于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12列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其原值填入对应“原值”列。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其原值不填本表。
(2)税收折旧(扣除)额: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2.第13-18列“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此处只用于统计,不实际调整)和估算的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第13列“原值”:等于第1、3、5、7、9、11列之和。
第14列“会计折旧额”:税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或者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但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实际账载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不填写本列。
第15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估算的“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填报税法加速折旧额。等于第2、4、6、8、10、12列之和。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8列=第16列-15列。
(三)优惠情况统计说明
第14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8.第15行=第16+19+22+25行。
9.第16行=第17+18行。
10.第19行=第20+21行。
11.第22行=第23+24行。
12.第25行=第26+2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包括“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15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1. 第13列=第1+3+5+7+9+11列。
2. 第16列=第2+4+6+8+10+12列。
3. 第17列=第16-14列。
4. 第18列=第16-15列。
另外,在第9、10行和第12、13行中:
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二)表间关系
1. 第1行第16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 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 第1行第4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 第1行第6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 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 第1行第10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7. 第1行第12列=表A105080第7行第7列。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