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教育费纳税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