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能否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营利-民办幼儿园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东营将于近日对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进行分类认定,学校举办者提出非营利性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登记。之后各教育部门进行分类认定登记汇总。
如何认定营利与非营利学校?
据悉,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将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举办者明确提出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继续投入本学校发展,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可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举办者自愿提出非营利性办学性质申请,提供办学章程、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学校审批机关予以认定。举办者凭非营利性认定书和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举办者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可认定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营利与非营利学校到不同部门进行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民政部门登记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进行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参照事业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进行管理;
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企业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按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进行管理。
审批机关对民办中小学等实行督导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与监督。审批机关依法对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根据相关要求,2015年12月15日前,河口区、垦利县和利津县完成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认定和分类登记试点工作。2016年12月15日前,其他县区完成认定和分类登记工作。完成分类登记后5日内,汇总数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营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更危险的是那些被称之为“草根”的民间组织,因为在社会组织的界别之中,草根组织能够成长为社团和基金会的可能性非常渺茫,其最终不外乎归入民非一行。
“营利”依然是这类未来民非的死亡线。政策允许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合理回报”,先不说这点能不能被公众接受,单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不能获得“合理回报”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有失公允?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权安排原则上属于非国有、非私人所有的社会公益产权制度,出资者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应视为捐赠而非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时还对出资者取得回报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了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考虑的因素;要求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要求将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所作出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及规定了八种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的情形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因此,企业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医院均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这一类别划分应当在相关机构的章程(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予以明示。对于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由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与一般企业一致,因此通常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通常被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出资人不能从其办学结余或经营结余中取得回报之外,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能由出资人收回。所以,非营利性学校和医院的出资人即使对该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运作方面的政策具有决定权,也是不能从该学校或医院的财务、经营活动中获取构成会计准则意义上的“控制”所需的经济利益的。因此,非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通常不能纳入出资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于营利性的学校和医院,其本质上属于企业,出资人在判断是否可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所考虑的因素与一般的被投资企业相同。
上述为判断民办学校和医院能否纳入出资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一般原则,实务中不排除出现某些例外情况,因此需对所涉及的所有相关规定予以全面考虑和综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幼儿园虽不属于企业,但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 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取得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