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描述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销售收入不包含此类收入(已申报营业税部分),目前税控系统不能区分已缴营业税开具的发票,传递给核心征管系统的发票数据包含此类发票,导致纳税人申报比对不能通过,只能按照异常进行处理,增加了前台的工作压力。
建议防伪税控系统在开票界面,增加“已缴营业税开具发票”的选项,以满足后续业务不同工作的需要。
请贵司明确
1、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界面,增加“已缴营业税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可行;
2、如不采用上述方式,请明确票表比对的调整规则。
货劳司答
问题1:对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情形,我司正在研究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
问题2:对于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的票表比对不符,建议先接收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记录异常比对结果,作为事后核查事项。在接受事后申报事项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税控设备清零解锁。
货劳司的这个回答比较清晰,你觉得呢?
对!我也有同感,那我也不再啰嗦了,但还是要提醒一句:
广大纳税人朋友,为实现税制转换平稳过渡,虽然政策中明确了“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代表大家可以滥用这个政策,您所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应当以真实申报为前提,否则将可能带来后续的税务风险。这些发票也都有可能成为将来的“呈堂证供”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