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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问:简并增值税税率涉及的货物有哪些?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附件1。

问:由于农产品在简并税率政策实施后税率由13%改为了1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7月1日后购买面粉制作面包按17%税率出售,取得的对方开具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抵扣的时候是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购进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从批发商手中购进的免税蔬菜,经整理清洗制作罐头蔬菜按税率17%出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问:简并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有影响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2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问:出口企业如何判断调整后货物新退税率的适用时间?

答:《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上所列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问: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何税收优惠?

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下发前,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已征收的增值税可以退还吗?

答: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问:享受优惠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中提到的“农户”、“小额贷款” 如何理解?

答: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问: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的金融企业核算上有何要求?

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问: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问:享受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的保费收入如何计算确定?

答: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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