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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问: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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