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答疑
一、房租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根据政策来看,纳税人没有发生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并且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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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人合租怎么才能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同时,第二十一条还明确,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也就是说,多人合租时,承租人除了要满足可以扣除房租的条件,还需要在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写本人的名字方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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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纳税人根据政策要求,保存住房租赁合同及协议等有关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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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么确定主要工作城市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方可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关于主要工作城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也有明确,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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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房合同找不到了影响享受政策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因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同时自汇算清缴结束后还要保存五年。若确实找不到了,最好补签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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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扣项采集工作存在困难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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