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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及税费附加等普惠性税收政策常见问答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29.  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30.  一家商贸企业,2018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18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允许办理一次。
 
31.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曾经达到500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2019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达500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都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32.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3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4.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5.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 开 / 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 开 / 具增值税发票。
 
36.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 开 / 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 开 / 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 开 / 具专用发票。
 
38.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开 / 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 开 / 具发票?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 开 / 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 开 / 具发票。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专用发票/ 开 / 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 开 / 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 开 /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关于“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 /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规定没有对纳税人/ 开 /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41.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企业所得税政策*
 
 
 
4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4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9.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50.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19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5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5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3.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4.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56.  假设某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不是,比这更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5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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