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
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六、关于“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同时使用“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业务部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其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划分的具体会计政策。
七、关于“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
《政府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此处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全部或部分产权份额、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八、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会计科目适用问题
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九、关于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露
单位在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债务人(债权人)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进行披露。债务人(债权人)类别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指纳入单位所属部门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在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对有关收入科目(费用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收入来源(支付对象)分类对有关收入(费用)进行披露。收入来源(支付对象)主要分为本部门内部单位、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和其他单位。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列格式分类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有关收入和费用进行具体披露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单位对重要性的判断,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并考虑满足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要,即相关合并主体能够基于单位所披露的信息,抵销合并主体与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关于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归属于本单位的售房款及其利息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到售房款项(售房收入扣除按标准计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按规定使用售房款发放购房补贴的,计提购房补贴费用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发放购房补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行政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作为负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核算的,应当将有关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行政单位原对售房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即未将售房款资金纳入“大账”核算)的,应当将售房款资金统一纳入“大账”核算,按照有关账套(或台账)核算的售房款余额,在新账财务会计中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二)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将售房款记入“专用基金”科目的,应当将“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中的“累计盈余”科目;同时,按照相同金额在新账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
尚未将单位售房款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位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于其集中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按规定从本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应当比照本解释中有关单位售房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应当作为受托代理业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专门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单位所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二、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