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兵财会〔2014〕20号)同时废止。
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