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7年,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我省制定印发了《河北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12号)。2019年国家根据机构改革分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情况对财农〔2016〕181号进行了修订,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为此,我省也相应对冀财农〔2017〕1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职责、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内容、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统筹、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与原《实施细则》主要变化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是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部分,根据中央管理办法修改情况相应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
1、中小河流治理整治使用方向明确了流域面积,即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
2、删除“农田水利建设”支出方向,修改为“中型灌区建设、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支出内容等。
3、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支出内容中,删除了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将河湖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纳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持范围。
二是根据中央管理办法修改情况,增加了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是根据中央管理办法修改情况,水利发展资金由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目前暂按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省级预算的下达时间由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修改为30日内。
四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增加了信息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