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一、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1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填报范围为上年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粮食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1”。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报本表的所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下列代码选择填列封面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粮管所[站](代码为“5811”)、粮库(代码为“5812”),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代码为“5813”)。
(2)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明细分类为商业企业包括军粮供应企业(代码为“6315”)、城镇粮食供应企业(代码为“6316”)、粮食贸易企业(代码为“6317”)、其他粮油商业企业(代码为“6318”);粮油工业包括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代码为“3528”)、面粉加工企业(代码为“1311”)、大米加工企业(代码为“1312”)、油脂加工企业(代码为“1333”);饲料工业包括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代码为“1320”)、其他粮油工业企业(代码为“1394”);粮食运输企业(代码为“5221”);其他企业包括粮食主管部门开办的事业单位等(代码为“7413”)。
(三)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一)[财会年企补01-1表]
1.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2)处理储备粮食差价补贴和处理储备食油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3)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4)国家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储备粮食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5)国家储备食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储备食油应由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6)最低收购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因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而收购的粮食,应由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7)临时收储粮食、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分别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因执行国家临时收储价格而收购的粮食应由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8)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9)其他补贴:反映应有中央财政拨付的仓库维修补贴、东北粮食入关费用补贴(含粳稻及玉米费用补贴),以及油脂加工企业执行国家油菜籽入市收购加工补贴等。
3.表内公式
1行=(2+9+28+31)行;2行=(3+4+5+6+7+8)行;9行=(10+14+18+21+24+27)行;10行=(11+12)行;14行=(15+16)行;18行=(19+20)行;21行=(22+23)行;24行=(25+26)行;28行=(29+30)行;31行=(32+33+34)行;5栏=(1+2-3)栏;3栏≥4栏。
(四)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二)[财会年企补01-2表]
1.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粮食企业各项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反映在政府规定的定购价格之外,企业因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价外加价政策收购粮食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2)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低于国家提价后的销售价或成本价的差价补贴。
(4)处理陈化粮补贴:反映按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5)其他价格补贴:反映表内已列各项以外的其他粮油价格补贴。
(6)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地方财政在中央补贴标准之外追加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分别反映。
(7)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8)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表内已列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9)粮食销售奖励款:部分省(区、市)政府为鼓励粮食企业顺价销售而制定了奖励政策,此项目反映销售奖励款的拨付情况。
(10)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①经营性补贴项目,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②离退休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③行政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④其他补贴项目,反映表内已列各项补贴之外的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
3.表内公式
1行=(2+12+21+22+23+30)行;2行=(3+4+5+6+7+8+9+10+11)行;12行=(13+16+19+20)行;13行=(14+15)行;16行=(17+18)行;23行=(24+25+26+27+29)行;27行≥28行;5栏=(1+2-3)栏;3栏≥4栏。
(五)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三)[财会年企补01-3表]
1.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粮食企业的流动及长期资产、借款、挂账、粮油购销企业指标等的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反映企业根据国家政策,按规定的方式处理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其中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价差亏损应单独列示。
3.表内公式
2行=(3+8)行;3行=(4+5+6+7)行;8行=(9+12)行;9行=(10+11)行;12行≥13行;14行=(15+16)行; 16行=(17+18+19+20+21)行;21行≥22行;23行≥(24+25)行;26行≥27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36)行;32行≥(33+34+35)行;36≥(37+38+39)行;45行=(46+47+48+49+50+51+52)行;53行=(54+55+56+57+58+59+60+61+62)行;63行=(64+65+66+67)行。
二.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2表]
本表主要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客货运输支出、工作量和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填报范围为上年铁路运输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铁路运输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2”。
(三)表内公式
1行=(2+3+4+5+6+7)行;11行=(12+13)行;28行≥29行;31行≥32行;33行≥34行;36行≥37行;38行≥39行;40行≥41行。
三、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3表]
本表主要反映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流动资产、票证结算、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情况、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和客货运输周转量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民用航空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民航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3”。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国外销售费用:反映企业派驻国外的销售机构在业务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代理售票手续费:反映应支付给代理售票机构的代售票手续费,其中,支付给国内代理售票机构的代售票手续费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四)表内公式
10行≥(11+13+14+15+16+17)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
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4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04”。
(三)表内公式
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
五、邮政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5表]
本表反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业务经营指标。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部汇总填列。
(二)填报要求
表内数据分别按上年实际数和本年实际数填列,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5”。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邮政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收入:反映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额。包括:函件业务收入、包裹业务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业务收入和邮政汇兑业务收入。
2.函件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销售邮资封、片、卡、简,收寄国内函件、国际及港澳台函件取得的收入。
3.包裹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办理包裹业务取得的收入。
4.机要通信收入:反映企业收寄各种机要邮件取得的基本资费收入、挂号费等收入,以及代发新华社“内参选编”等通过机要渠道发行的、按发行费率计收的密级刊物取得的收入。
5.报刊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办理报刊发行、订阅业务,零售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6.邮政汇兑业务收入:反映邮政企业开办国内、国际汇兑业务取得的收入。
7.邮储银行办理的汇兑业务收入:反映邮储银行自营网点办理汇兑业务取得的收入。
8.期末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期末余额的比率。
9.偿付能力充足率:按照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10.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11.邮政公司和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的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按照企业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12.邮政储蓄银行、中邮人寿股份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公司的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按照金融企业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
13.函件业务量:指邮政企业为用户传递以书面信息为主的邮件的业务量,包括信件、印刷品、义务兵免费信件、盲人读物和无名址函件等。
14.包裹业务量:指符合包裹准寄范围,按包裹资例收取资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物品的业务量。
15.机要通信业务量:指按照保密规定范围和手续收寄、处理、传递的机要文件、机要刊物和机要物品的业务量。
16.报刊业务量:指邮政部门发行及销售国内外出版的各种报纸、杂志、图书,包括整订、破订、零售、赠送、交换、贴报的业务量。
17.汇兑业务量:指邮政企业接受汇款人委托,将收汇的款项全额兑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量。
18.邮政储蓄期末余额:指本企业(包括所属支局、所、储蓄点)在报告期末储蓄用户实际存留的储蓄款额。包括定期储蓄余额、活期储蓄余额、定活两便储蓄余额和通知存款余额。
19.邮政代理储蓄期末余额:指邮政代理储蓄网点在报告期末储蓄用户实际存留的储蓄款额。包括定期储蓄余额、活期储蓄余额、定活两便储蓄余额和通知存款余额。
20.邮政储蓄平均余额:指本企业在报告期内用户各种储蓄存款每天余额的平均数。
21.邮政代理储蓄平均余额:指邮政代理储蓄网点在报告期内用户各种储蓄存款每天余额的平均数。
(四)表内公式
4行=(5+6+7+8+9)行;3行≥4行;16行≥17行;51行≥52行;53行≥54行。
六、电信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6表]
本表主要反映电信企业的通信业务收入、成本、存货和预收账款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电信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电信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6”。
(三)表内公式
1行=(2+6+10)行;2行=(3+4+5)行;6行=(7+8+9)行;11行=(12+13+14+15+16+17+18+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
七、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7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农口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农垦、水产、农牧、森工、华侨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具体包括农垦所属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运输、建筑、服务等企业;水产养殖、捕捞及水产主管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良种场、种畜场、渔种场、园艺特产场;畜牧部门直属的牧工商公司、兽医药械公司、畜禽厂、兽药厂、加工厂;森工采伐和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木材加工、林业化工、林业机械、供销等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农口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7”。
2.表中指标应以2015年末或2015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相关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内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专用拨款及社会性收支情况: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各种专用拨款(除社会保障补助拨款)的拨付、使用和结余,以及企业办社会情况。
(1)年初结余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转销的以前年度拨入的专用拨款的余额。
(2)本年增加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除社会保障补助拨款)、企业自筹及其他收入的金额。“财政拨入”反映各级财政对企业的实际拨款金额;“企业自筹”反映财政项目配套和企业办社会补助等;“其他收入”反映企业办社会机构取得的除财政拨款和企业自筹以外的收入。
(3)本年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发生的财政拨款项目和企业办社会的全年支出总额。其中:“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教育支出”、“专职政法支出”、“民兵值勤训练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区支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支出”、“救灾支出”、“对农户补助支出”项目单独填列。“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是指各级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对农户补助支出”是指国家补贴给农户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具补贴等。
(4)年末结余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使用的专用拨款余额。
2.应收家庭农场款:反映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
3.应付家庭农场款:反映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
4.家庭农场上交承包收入:反映企业当年应收家庭农场上交的承包收入。
5.社会性收支差额:反映企业当年社会性支出减社会性收入的差额。
6.营业收入、盈利企业盈利额和亏损企业亏损额中,“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农林产品初加工以外的工业”单独列示。
7.亏损企业亏损额:亏损企业亏损额以正值填列。
8.全年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天然橡胶产量和人工林面积应按统计口径计算填列。
(四)表内公式
4行=(5+6+7)行;8行≥(9+10+11+12+13+14+15+16+17)行;18行=(3+4-8)行;21行≥22行;23行≥(24+25+26)行;27行≥28行;27行=(20+21-23)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30+31-33)行;41行≥(42+43+44)行;45行≥(46+47+48)行;49行≥(50+51+52)行;56行≥57行。
八、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8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文教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文教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国有文教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中应填列“08”。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建立和管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表中指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宋体字表示,有关项目由基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列;第二部分用楷体字表示,由中央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填列。
2.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反映文教企业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返还的增值税部分。
3.享受免缴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反映文教企业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免税部分。
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 号), 按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 上缴与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5.文化事业建设费: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
6.报纸广告净收入:反映报社当年已收到的广告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额部分。
7.出版物千印张:反映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本年出版的出版物总印张数。
8.出版社和报社全年耗用正文纸张数量(吨):反映出版社和报社全年出版图书、报纸所耗用的正文纸的吨数。
9.出版社和报社应补定额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由财政拨给印制中小学课本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材的出版社的中小学教材补贴、大中专教材补贴、中小学教材纸张价格补贴、大中专教材纸张价格补贴,以及报社的纸张价格补贴。
10.电影发行公司全年拷贝费用实际支出数:反映电影发行企业全年发行拷贝的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数。
(四)表内公式
10行=(2+3-6)行;3行≥(4+5)行;6行≥(7+8+9)行;20行=(12+13-17)行;13行≥(14+15+16)行;17行≥(18+19)行;32行=(29+30-31)行;39行=(36+37-38)行;42行≥(43+44)行。
九、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9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09”。
2.表中指标应以2015年度末或2015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或附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中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表中外币折美元的有关项目,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填报方法
表中各栏项目按企业经营业务性质分项选择填报。
(四)表内公式
7行=(1-2-3+4-5-6)行;12行=(7-8-9-10-11)行;1栏=(3+5+7+9)栏;2栏=(4+6+8+10)栏。
十、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0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旅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旅游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旅游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0”。
2.表中指标应以2015年末或2015年度企业的有关zgkjw.org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中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表中外币折美元的有关项目,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汇编企业户数:反映填报单位汇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其中旅行社户数、旅游饭店座数、旅游车船公司户数、旅游商贸公司户数应单独列示。
2.实现的外汇结汇收入(美元):反映企业向银行实际结汇的外汇收入,折合成美元进行填列。
3.旅行社应收境外账款(美元):反映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等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折合成美元进行填列。
4.旅行社实际上交的质量保证金:反映旅行社实际上交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5.旅行社营业收入净额和旅行社营业成本净额:反映旅行社营业收入总额和营业成本总额扣除拨付的房、餐、车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净额。
6.饭店客房间数:反映饭店可供出租的客房间数。
7.饭店客房出租间天数:反映饭店客房实际出租的间天数。
8.饭店客房间数和饭店客房出租间天数应按统计口径填列。
(四)表内公式
1行≥(2+3+4+5)行;6行≥(7+8+9+10)行。
十一、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1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上年度施工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施工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施工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1”。
2.表中指标应以2015年末或2015年度企业的有关数据填报,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主表相同的指标,前后表内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填列表内比例指标时保留两位小数。
(三)主要指标填报方法
1.全年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原则上按照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价格计算。
2.全年非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反映企业分包、转包工程产值,原则上按照分包、转包结算价格计算。
3.营运收入:反映施工企业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营业收入。
十二、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2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烟草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卷烟产销量和工效挂钩清算等情况。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烟草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12”。
1、汇编企业户数(户):反映填报本表的烟草企业户数。
2、卷烟产量(万箱):反映卷烟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卷烟数量,包括雪茄烟与非卖烟。
3、卷烟销量(万箱):反映卷烟批发、进出口企业实际销售的卷烟数量,包括雪茄烟与自用卷烟。
4、烟叶收购量(万担):反映烟叶收购企业实际收购的烟叶数量。
5、烟叶收购金额:反映烟叶收购企业收购烟叶时支付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6、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包括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金额及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金额,不包括各企业拨付给下属企业的补贴。
7、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补贴。
8、直接上缴总公司投资收益:反映各省级公司、各专业公司等总公司所属二级子公司直接向总公司缴纳的投资收益金额。
9、直接上缴总公司专项税后利润:反映各省级公司、各专业公司等总公司所属二级子公司直接向总公司缴纳的专项税后利润数额。
10、工效挂钩企业挂钩工资计算情况:反映纳入总公司系统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的计算情况,不包括在地方部门进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11、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合计:反映企业根据工效挂钩政策计算的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2、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反映企业未完成考核指标,按规定应扣减的新增效益工资。
13、扣减未完成考核指标后的新增效益工资: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合计”-“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扣新增效益工资”的结果填列。
14、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反映各企业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15、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合计:反映企业应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
16、挂钩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实际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
17、未挂钩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反映未向总公司进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
18、对外捐赠支出:反映各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
十三、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3表]
本表专用于反映供销合作社企业全年经营农资、棉麻、羊毛、茶叶、再生资源等大类商品的销售、利润和资金情况以及供销合作社企业特有的有关情况。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不用填报此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或扶持起来的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社)及符合报表管理单位条件的社外企业和经济组织。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填列“13”。
2.按照开放办社要求,对于纳入供销合作社报表统计范围的社外企业或经济组织,在填报本表时,封面标识中的“隶属关系—部门标识代码”应填列供销合作总社代码“975”。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汇编企业户数:是指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纳入供销合作社报表统计范围的社外企业或经济组织)。
2、供销社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开放办社企业根据股权情况分别填列。供销社控股企业是指由供销合作社或社属企业作为出资人之一,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
3.社员股金:指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缴纳的股金,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吸收的农民出资额。其中,“专业合作社社员股金”单独反映。
4、为农服务支出:是指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所支出的数额,包括价格优惠、费用补贴、向农民返利、无偿服务的支出及投资等。根据有关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5.救灾支出: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非常损失”明细项目的有关资料填列。
6.帮助贫困供销社支出: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有关明细资料填列。
7.上缴国家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包括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8、上缴合作发展基金:反映企业本年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合作发展基金。
9.税前处理亏损挂账: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所得税前处理以前年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对比期初余额分析填列。通过财政等部门弥补的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四)表内公式
1行=(2+3+4+5)行;6行=(7+8+9+10)行;11行≥ 12行;15行≥(16+17+18+19)行;21行=(22+23+25+26)行;27行=(28+29+31+32)行;36行≥ 37行。
(五)表间公式
报表类型码为“0”且补充指标码为“13”时:6行=财会年企02表“利润总额”的本年实际数。
十四、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4表]
本表反映电力生产运营企业(不含电力施工、修造等电力辅业)技术经济指标,分别按上年实际数和本年实际数填列。
(一)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电力企业,封面标识中得到“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4”。
(二)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发电量:指按发电机端电度表计量的发电度数,应根据向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填列,其中:火、水、核、风电发电量分别填列。
2.抽水蓄能用电量:指抽水蓄能电站用电量。
3.供热厂用电量:指发电厂在生产热力过程中消耗的电量,应根据统计提供的数字填列。
4.发电厂供电量:指发电厂出口关口表计量电量,其中:火、水、核、风电供电量分别填列。
5.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指发电企业年度累计上网电量。
6.发电企业直供大用户电量:指发电企业直接供应大用户结算的电量。
7.电网企业外购电量:指电网企业向系统外发电企业购买的电量。
8.电网企业售电量:指电网企业销售给最终用户或代销的电量。仅由电网企业填列。
9.电网供电线路损失电量:指电网企业在电力输送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线路损失电量。仅由电网企业填列。其中:
电网供电线路损失电量=电网企业所属发电企业供电量+电网企业外购电量-电网企业售电量;
10.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指发电企业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限于电力产品收入,不含“热力收入”和“其他收入”。
11.电网企业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指电网企业扣除有关加价和基金后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净额。
12.发电企业电力产品生产成本:指发电企业与上述“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生产成本,根据有关成本项目分析填列。
13.电网企业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向系统外发电企业购买电力产品发生的成本,不含电网企业所属发电企业电力产品生产成本,根据有关成本项目分析填列。
14.发电供热用天然煤量(吨):指实际用于电力、热力产品生产耗用的天然煤数量,以吨为单位。其中发电用天然煤量单独填列。
15.发电供热用煤折标准煤量(吨):指实际用于电力、热力产品生产耗用的天然煤数量根据热值折算的标准煤量,以吨为单位。其中发电用煤折标准煤量单独填列。
16.发电供热用天然气量(立方米):指实际用于电力、热力产品生产耗用的天然气数量,以立方米为单位。其中发电用天然气量单独填列。
17.发电供热用天然油量(吨):指实际用于电力、热力产品生产耗用的天然油数量,以吨为单位。其中发电用天然油量单独填列。
18.发电燃料费:指已在发电成本中列支的燃料费部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其中燃煤费、燃气费、燃油费分别填列。
19.供热用电分摊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发电煤耗×(发电)综合标准煤单价
20.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指发电企业期末实际拥有的发电设备容量总和。发电设备容量以发电机组的铭牌上标明的容量计算填列。
21、平均发电设备容量:指发电企业年度平均发电设备容量,根据期初发电设备容量和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容量增减变动情况加权计算填列。
(三)表内公式
1行≥(2+4+5+6)行; 9行≥(10+12+13+14)行;9行≥(15+16)行; 19行(电网企业)=(9+17-18)行。
(四)表间公式
20行≤02表3行(发电企业);21行≤02表3行(电网企业);22行≤02表10行(发电企业);23行≤02表10行(电网企业)。
十五、石油石化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5表]
本表主要反映石油石化企业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进口量、出口量、库存量等情况。
(一)填报范围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二)填报要求
填报本表的石油石化企业,封面标识中得到“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5”。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国内原油产量:反映填报范围内的石油石化企业在境内开采的原油权益产量。
2.国内天然气产量:反映填报范围内的石油石化企业在境内开采的天然气权益产量。
3.境外原油权益产量:反映填报范围内的石油石化企业在境外开发油气资源获得的原油权益产量。
4.境外天然气权益产量:反映填报范围内的石油石化企业境外开发油气资源获得的天然气权益产量。
(四)表内公式
7行≥(8+9+10)行;11行≥(12+13+14)行;17行≥(18+19+20)行;21行≥(22+23+24)行。
十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 (财会年企补16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填报本表的境外子企业,封面标识中得到“补充指标表标识码”应填列“16”
(二)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驻在地所得税率:应按照境外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填列。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按实际比例税率填列;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按平均所得税率填列。集团合并报表可不填列。
2.本年实际上交驻在地税金总额:指境外企业本年度实际上交驻在地的各类税金之和,集团合并报表汇总填列所有境外子企业向境外国家或地区上交的税金之和。
3.职工全年实发工资:反映境外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含外方)工资情况,其中中方职工全年实发工资单独列示。
4.年末职工:反映境外企业年末职工(含外方)人数情况,其中中方年末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三)表内公式
4栏≥5栏;13栏≥14栏;15栏≥16栏。
十七、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 (财会年企补18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填报范围为2015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所有法人企业。对于二级分公司等非法人企业,也应分单位进行统计,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二)主要指标填报方法
1.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数量情况(个):指由集团本级及所属各级子公司投资设立、管理或发放补贴补助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公益及生活后勤服务单位机构。办社会机构以所服务的法人企业为单位统计,可以独立或不独立核算,对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对收入、支出、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指标尽可能准确区分,办社会机构之间有隶属关系或产权关系的,如小学既有服务于母公司的本校,也有服务于子公司的分校,应分别统计。以当年年末数为准。其中:
(1)教育机构指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不包括服务于本企业的培训中心。
(2)医疗机构指企业所办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所(医务院、保健站、卫生室)、急救中心等。
(3)市政机构指负责管理维护厂区外道路、桥梁、公园等市政设施的机构。
(4)社区管理机构指为社区提供卫生、文化、环境、治安等社会性福利服务的专门机构,类似于街道办或居委会。
(5)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专门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服务对象全部或大部分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主要面向社会群众提供服务的,归入社区管理机构统计。对于以企业部门形式存在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6)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机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机构指为企业职工家属区提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理服务的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指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机构,包括商业物业和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收费,如果全部运行费用均由企业承担的,归入社区管理机构统计。
(7)其他机构指除以上机构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公益及生活后勤服务单位机构,如浴室、食堂。
2.在职职工人数情况(人):指与机构以劳动合同等形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外聘人员。
3.收入情况(元):指当年全部收入,包括收费、捐赠、财政拨款、企业经费补助等各种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业经费补助额包括企业提供的现金补贴、减免费用、主办企业垫支费用等。
4.支出情况(元):指当年全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支出、办公费用支出、项目费用支出等各类支出。
5.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情况(户):指企业自办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物业管理机构分别服务的职工户数。
6.其他问题的说明:如果企业设立的某机构同时承担多项职能,按承担的最主要职能填列到相关机构,不分别填列。
十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 (财会年企补19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填报范围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
(二)填报方法
1、本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填报,如为集团在合并表中填列;
2、同一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需分项填列;
3、国有股股东隶属中央(或地方)企业集团应填列至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4、上市公司如有两个或以上国有股股东,需分项填列前十大国有股股东持股情况,“合计”项为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合计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