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阿拉善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盟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各条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6年盟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根据《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阿署发〔201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620号)有关规定。现将盟直2016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盟直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民办非企业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时间地点
(一)时间
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定于7月1日开始,7月30日结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从8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二)地点
1.残疾人就业年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盟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阿拉善左旗地税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阿拉善腾格里开发区地税局、吉兰泰地税分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三、审核提交材料
(一)上年度末工资表和本年度4月份工资表一份(复印件);
(二)本年度安置残疾人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
(三)本年度安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本年度安置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一份(复印件);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手册(副本)。
四、公开公示
征收期结束后,盟残联将通过盟内主要媒体就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公布公示。
五、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残保金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采取催缴、通报等措施。
六、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规定,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速下发通知到二级单位参加审核。
盟残联年审核定咨询电话:
李明贺*******
阿拉善盟地方税务局
阿拉善盟财政局
阿拉善盟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