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市本级年审时间: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5日,年审地址: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谈固东街155号,槐安路南行100米金马路交口东南角)。
涉税企业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时间:2016年7月15日—2016年9月15日,申报地址: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谈固东街155号,槐安路南行100米金马路交口东南角)。
注: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的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年审、申报时间、地址自行安排通知。
二、年审资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沿用原有的《年审手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涉税企业在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在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2015年度1-12月份包含工资发放单在内的原始记账凭证原件;
3、2015年度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申报单原件、医疗保险基数变更申报表原件;
有残疾人职工单位还需携带:
4、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或军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给残疾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手册、对账单)、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审要求: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职工,凡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在岗残疾职工,可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二)7、8月份用人单位凭残联审定结果报所辖地税机关缴纳。
联系电话:67260823、67260833、67260832、67260831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