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6年常州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2016年7月15日——7月31日。
二、年审范围:常州市区所有安置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
三、年审流程:
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zcl.org.cn),在网站公告栏中下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1)已填写好的2015年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及上年度年末从业人数证明材料(盖好单位公章)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3)2015年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15年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复印件一份
(5)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6)小微企业携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凡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未到残联劳服机构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联劳服机构根据单位上年度年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收时间:2016年7月15日-9月30日
五、征收对象: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六、征收标准:按省政府[2006]31号令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013年度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62569元)×38%。(即按单位从业人员每人350元计算交纳)。
七、征缴方法:经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年审后,单位及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根据(苏财综【2015】2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参加年审,逾期将不予受理办理免征手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九、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常残[2014]67号)文件精神,对达比例、超比例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自愿申报。
十、其他
1.填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以2015年12月份相关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2.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全部计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数。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等,为更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保金征收标准将根据年度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
4.用人单位如对残疾人保障金应征数据有异议,请及时与所属地残疾人劳服机构联系,携带有关材料进行数据修正。
金坛、溧阳年审和征收时间见当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