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公告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16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8月3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2015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地税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残疾职工。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具体审核事宜请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注: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自2016年9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