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2016年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项的通告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2016年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项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管辖
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已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三)年审时间
2016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四)年审地点
市属用人单位及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18号窗口(市残联业务窗口)年审。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五)年审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年审表》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18号窗口(市残联业务窗口)领取或通过市残联网站http://jy.gddpf.org.cn下载。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
(一)征收及免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需在年审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二)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核定应缴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三)征收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经审核属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2、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超过缴交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
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8256863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12366-2
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