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免征范围内的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完年审之日起15天后、45天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七、广州市、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www.cljpzx.cn)查询。
八、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报的,将按《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20160713).doc
附件: 2016年广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20160713).doc
附件: 关于增城区、从化区用人单位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20160713).doc
附件: 2016年增城区、从化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201607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