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等信息填写完整(“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写),并将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三)《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需对照《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需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四)《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对现行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列举,并在有关税种下分为若干减免税项目,供计算填报时参考。同时在每个税种的“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大类下,都设置了“其他税收优惠”小类,以备补遗。如果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未被列举,请将该减免税额填入相关税种最后一栏的“其他”项目中。
四、征前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为便于对征前减免税额的计算,现列举一些基本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正常征收时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
2.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同行业税负率(或全省平均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0时无意义。
3.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4.其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3)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
减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
(二)消费税
1.从价征收
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
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四)营业税等地方税种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
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减免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减免税额=减免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减免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