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业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青岛市电信业中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电信业此次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范围包括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已于前期推行使用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中,中国联通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中国移动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届时,上述单位将全面推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上述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电子发票推送机制,根据客户需求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受票方推送电子发票信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受票方当场索取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予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或在营业场所内提供自助打印设备。
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四、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