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随着2018年1月1日开征时点的临近,环境保护税开征已经进入倒计时。为了保障这一全新税种顺利开征,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紧锣密鼓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
二、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注意: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申报时间的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九、申报内容及资料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十、纳税人的责任和惩罚
1、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什么是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噪声是指工业噪声)。
十二、税收减免优惠及政策扶持
1、符合规定的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详见前文“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1、污染当量的概念
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十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十五、环境保护税税款的计算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公式如下: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备注*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六、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一)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我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税额为2.4元,2017年9月30日通过。)
(二)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我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税额为2.8元,2017年9月30日通过。)
(三)固体污染物:
(四)工业噪声: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外,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排放量和分贝数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什么是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5、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十八、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