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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38.衍生金融负债: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39.△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0.△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1.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42.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43.应付利息:企业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付股利:反映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5.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应付、暂收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6.△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7.△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8.△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9.△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0.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期末余额。
51.其他流动负债:反映未包括在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内的流动负债,含短期融资券。
52.长期应付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3.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收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
54.专项应付款:企业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6.递延收益: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其他。
57.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8.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59.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3)民营资本:指除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外商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
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60.#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61.其他权益工具: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62.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3.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单独列示。
64.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等专项储备的期末余额。
65.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66.△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68.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69.*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项目
1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货币资金
2 存放同业款项 货币资金
3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4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5 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6 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7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8 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
9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账款
10 应收代位追偿款 其他应收款
11 其他资产(属于流动资产的部分) 其他流动资产
12 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
1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 贵金属 其他流动资产
15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准备金
16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应收分保准备金
17 保户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8 发放贷款及垫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
21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22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
23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净额
24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其他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的部分) 其他非流动资产
27 发放贷款及垫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发放贷款及垫款
28 保户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其他非流动资产
29 存出资本保证金 其他非流动资产
30 独立账户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31 定期存款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非流动资产
33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非流动资产
34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35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
36 交易性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7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38 应付赔付款 应付账款
39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40 应付分保账款 应付分保账款
41 预收保费 预收账款
42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
43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
44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45 应付保单红利 应付利息
46 其他负债(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7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48 吸收存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49 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
5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1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其他流动负债
5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
53 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
54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买卖证券款
55 代理承销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56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57 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58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59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60 其他负债(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其他非流动负债
61 独立账户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62 寿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非流动负债
6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非流动负债
64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
65 库存股 库存股
66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
67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
68 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
69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
(四)表内公式。
17行≥(18+19)行(合理性);23行=(2+3+……+17+20+21+22)行;33行=(31-32)行;35行=(33-34)行;46行≥47行;48行=(25+26+……+30+35+36+…+46)行;72行=(23+48)行;85行≥(86+87)行;87行≥88行;89行≥90行(合理性);101行=(74+75+……+85+89+91+92+……+100)行;111行≥112行;113行=(103+104+……+111)行;114行=(101+113)行;116行=(117+119+120+122)行;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1或21,且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116行=117行;117行≥118行;120行≥121行;124行=(116-123)行;125行≥(126+127)行;130行≥131行(合理性);133行≥(134+135+136+137+138)行;141行=(124+125+128-129+130+132+133+139+140)行;143行=(141+142)行;144行=(114+143)行;144行=72行;若封面“上报因素”为0或5或6或7或9,则72行年初金额>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142行=0(合理性);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10行=0、11行=0、12行=0、16行=0、25行=0、75行=0、76行=0、77行=0、83行=0、84行=0、94行=0、95行=0、96行=0、97行=0、139行=0 (合理性)。
五、利润表[财企02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按本年度口径调整后填列。
2.表内“△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汇兑收益”为金融企业专用,其他企业不填。
3.表内“少数股东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仅由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和相关项目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已赚保费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四部分内容。
2.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共十四部分内容。
7.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赔付支出净额:反映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3.△保单红利支出: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4.△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依据“分保费用”扣减“摊回分保费用”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6.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 党建工作经费:反映企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要求,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党建工作经费。
1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均以正数填列,若汇兑净损失项目为汇兑净收益,以“-”号填列。其中,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票据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金融机构长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其他带息负债利息。
19.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20.其他:反映石油石化企业勘探费用。
2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22.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23.△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列示。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4.其他收益: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25.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但构成本年利润总额的利得,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政府补助:反映企业收到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27.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但应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损失,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29.净利润:按归属分,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按经营的持续性分,包括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两部分内容。企业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30.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须按照能否重分类进损益单独列示以下项目: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以及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等。
31.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32.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承担的亏损,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列。
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项目
1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 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
4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
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6 退保金 △退保金
7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赔付支出净额
8 保单红利支出 △保单红利支出
9 分保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 △分保费用
10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11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12 业务及管理费 销售费用
13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14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1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8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19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0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
21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22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23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24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四)表内公式
1行=(2+3+4+5)行;6行=(7+8+……+17+20+24+25)行;17行≥(18+19)行;20行≥(21-22+23)行(合理性);27行≥28行(合理性);31行=(1-6+26+27+29+30)行;32行≥(33+34+35+36)行;37行≥(38+39+40)行;41行=(31+32-37)行;43行=(41-42)行;43行=(44+45)行=(46+47行);48行=(49+59)行;49行=50+53行;60行=(43+48)行;60行=(61+62)行;若组织形式为13,则61行与62行不为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45行=0、59行=0、62行=0(合理性);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5行=0、8行=0、9行=0、10行=0、11行=0、12行=0、13行=0、14行=0、29行=0(合理性)。
六、现金流量表[财企03表]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情况。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自行买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收到的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7.△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8.△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9.△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支付保单红利所支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0.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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