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独立燃烧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四、固体废物
对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4)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