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辽宁省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申报,准备同期资料。为确保企业2017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顺利进行,特此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就2017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通过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自行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上述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三、税务风险提示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三)企业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计算。
四、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二)企业应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如不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请在《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栏123“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勾选“否”。
(四)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栏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如不需准备,则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五)企业进行关联申报、准备同期资料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