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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最新执行口径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最新执行口径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后的最新执行口径。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税〔2018〕55号,将早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此次明确的执行口径中,涉及个税的内容主要有: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

公告明确,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根据公告,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此外,公告还就享受优惠的办理程序和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包括备案程序和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操作办法。。

备案程序方面,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个人需要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申报抵扣方面,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

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转让投资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时,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办理投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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