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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8〕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电话:84207366   传真:84201298

  邮箱:geliangao@mohrss.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电话:68552546   传真:68552670

  邮箱:shenyukai@mof.gov.cn

  附件:
  1.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引导用人单位自主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畅通会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健全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自主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水平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实评价内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设置正高级职称。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会计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职称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会计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会计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会计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会计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熟练运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不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的单位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会计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会计师职称。纳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经考核合格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可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个人陈述、专家评议、考核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采取考试方式,不断提高考试评价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时间、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注重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事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会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下同)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评审工作组织不力、评审质量难以保证的,可视情节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促进评用结合
1.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会计人员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人员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衔接的政策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
2.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会计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一般要取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会计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改革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引导用人单位支持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和继续教育,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相关专著、论文;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5.一般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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