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制定了本公告。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三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明确了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明确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报送期限为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和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四)明确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也可以采取网上报送和邮寄报送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