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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常见问题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问:小规模纳税人改成按季度申报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如何执行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如: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1个月的,1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2个月的,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季度如何规定?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问:按月扣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变化吗?
 
  答:按月进行扣税的个体工商户变成按季扣税,需要在指定账户中预存3个月的核定税款。
 
  问:个体工商户月改季扣税,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还按三个月扣税吗?
 
  答: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所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可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可预存1个月核定税款,2个月的可预存2个月的核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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