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天津企业年度报告须知
天津市企业报送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
一、应报送公示范围。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应报送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除外)。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登记的企业,无需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
二、报送公示时间。企业应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避免临近截至期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企业尽早填报。
三、报送管辖机关。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会设立登记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向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
四、报送网站网址。企业均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tjcredit.gov.cn)或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完成填写、报送及公示、查询结果等工作。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公示系统全程网上操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主要内容。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为(具体以公示系统提供的填写项目为准):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报送的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1项、第2项、第6项信息应当填写截至填报当天的最新情况,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情况。
六、报送公示流程
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点击“自主公示”,选择“企业申报”--老用户直接登录;新用户选择“注册”--用户登录--选择填写年度为“2015年度”--逐项填写年报项目,并逐页保存--点击“提交并公示”--回到首页查询确认年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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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填写信息并未完成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