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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有关中、省直单位:
我省于2011年开展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会计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为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础信息支撑。2017年新《会计法》发布后,原采集信息已不能满足管理和服务需要,须进一步扩充完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人员范围
省内从事会计工作,基本信息尚未录入信息库的人员,以及已录入信息库,信息发生变化的人员。
从业人员可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http://www.ljkjw.gov.cn)查询基本信息情况。
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在哈中、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三、采集方式
未入库人员采取网上预填写、现场审核确认方式采集。从业人员须登陆黑龙江省会计网注册个人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持系统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身份证、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现场审核确认。
已入库人员工作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暂按未入库人员采集方式重新办理信息采集。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变更,不需网上办理。
四、采集时间
未入库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采集。已入库人员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强化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作为长期、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要按照政务工作规定将办理流程、时间和证明材料等有关事项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积极宣传、动员、督导会计从业人员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要严格把好审核关,维护信息库的准确、规范和权威性。
(二)会计从业人员应如实、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对本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由所属财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媒体平台公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三)信息库目前已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继续教育记录确认登记等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检索、核查功能,实现报考“零见面”、网络继续教育“零见面”等服务。各地要加强信息库使用权限管理,善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员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如与行业法规、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